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3-02-17 15:03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漓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破坏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提供影像、图片、文字或者其他形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漓江风景名胜区全域1159.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破坏行为。具体界线是:

(一)桂林城区部分:南起斗鸡山、北至虞山大桥的漓江沿岸(中心城区以两侧滨江道路为界),包括象鼻山、伏波山、叠彩山、虞山、老人山、宝积山、铁封山、穿山、南溪山、斗鸡山、芦笛岩、七星岩、靖江王府、靖江王陵、榕湖、杉湖、木龙湖、桂湖、甑皮岩等景点(以公园围墙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为界)。

(二)漓江及遇龙河部分:北起斗鸡山、南至留公村,包括斗鸡山—瓦窑村—柘木圩—父子岩—东山村—牛鼻塘—御马岩—大桥—珠山—罗洪—上黄—坦克山—大埠茶场—马鞍山—老山底—汉山—横山堡—牛路—壶瓶山—利学—大朝寨—谢家榨—牛峰尖—花坳—桂花坳—碑头—高田李家—白虎山—古乐—椅子山—双水洞—大井—白山底—狮子山—朝天龙—牛角山—福金嵅—玉指山—大彪嵅—仕门岩—观音村—西塘—田村老村—岭头—大圩古镇—石家渡—马山—龙门—岳山—吴家里—穿山—斗鸡山之间围合的范围(漓江穿山至大圩段以两岸各300米为界,大圩镇区段以古镇范围为界)。

(三)灵渠部分:包括灵渠公园、北渠(至湘江)、南渠(至城区接龙桥)、湘江故道等,具体界线是:沿灵渠南路—老屋场—唐家—雷家—蒋家塘—水泊新村—车河—万里桥。

第四条  举报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之一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砂、取土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

(三)砍伐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的。

(四)损毁、窃取钟乳石的。

(五)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水域利用网箱养殖、规模饲养家禽的。

(六)在山顶或者山脊部位、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七)以居家为目的生活船只泊靠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的。

(八)使用地笼、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九)侵占河道、毁坏河堤的。

(十)在漓江城市段河段、河堤、河滩、烧烤和野炊的。

(十一)在漓江干流违法排放污水的。

(十二)向漓江水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和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

(十三)在漓江干流水域经营餐饮船的。

(十四)捕杀野生动物及在保护林区、石山上砍柴、放牧的。

(十五)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景观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三)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违法情况等。

(四)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以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对非最先举报者但补充提供重要线索,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范围内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影响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来确定具体金额。

第八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每季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举报电话:0773—3196112、0773—3196210。

(二)网络举报。将举报材料发送至举报专用电子邮箱:glljjb@163.com。

(三)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以信函形式,邮寄到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3号,邮政编码:541004。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