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3-02-17 15:01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灵川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人民政府,各城区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全域面积1159.4平方公里,涉及4县6城区,27个乡(镇、街道)、140个村(居)委,居住人口29.13万人。当前,风景区内开山采石、挖砂、网箱养鱼、违法建设、游船(排筏)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较为突出,而风景区内执法主体落实不力,监管责任不到位,执法力量分散,组织协调困难,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区全域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览秩序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县区对风景区属地管理主体作用,在风景区全域范围内,通过四“建立”(建立四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网格监管执法体制、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执法保障体系)、打“四乱”(乱建、乱挖、乱养、乱经营),有效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区游览秩序,构建风景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风景区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四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

通过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网格,实现对风景区的全域监管。

一级网格为风景区全域范围,分3个网格:城市段网格(即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四城区所辖风景区范围);阳朔、平乐网格(即两县所辖风景区范围);灵川、兴安、临桂、雁山网格(即各县区所辖风景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漓管委)履行监管责任。

二级网格为灵川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和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所辖风景区范围,共分10个网格,每个县区为一个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

三级网格为各乡镇(街道)所辖风景区范围,共分27个网格,每个乡(镇)、街道为一个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级网格为各村(居)委所辖风景区范围,共分140个网格,每个村(居)委为一个网格。责任主体是村(居)委会。

二、建立网格监管执法体制

(一)一级网格

漓管委负责一级网格综合协同执法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评、问责等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履行风景区执法职能和处置、治理“四乱”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问责;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制止、查处、管理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监管执法工作主要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支队)和桂林市公安局漓江风景名胜区分局(以下简称漓江公安分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巡查发现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县区的处置、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监督、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行使风景区核心景区水上交通管理执法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行使风景区核心景区水上、游客集散中心(码头)旅游管理执法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将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漓江公安分局负责巡查发现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监督、协调、指导相关县区公安部门查处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对各城区风景区范围内破坏水上游览秩序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打击风景区内阻碍执行公务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采矿、挖砂(河道外)、取土、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旅游经营车辆的违法营运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查处、治理风景区范围内河道采砂、侵占河道、破坏水利设施、侵占水资源等的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市旅发委: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黑社”“黑导”等各类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各城区风景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监管。

市园林局:负责监督管理风景区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古树名木。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查处、治理风景区范围内规模养殖和电、炸、毒鱼、光诱、地笼捕鱼等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市城管委:负责协调、指导各城区城管部门查处城区风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河堤、河滩、洲岛及游船非法经营餐饮、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旅游价格违法行为。

桂林海事局:负责维护风景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查处风景区内各类水上交通违法的行为。

桂林航道局:负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破坏航道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直和中、区直相关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风景区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案件,将查处的行政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出具评估、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时,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二)二级网格

各相关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要做到有机构、有专人,责任到位,专司其职。各县区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二级网格的监管和具体执法工作。各县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及执法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行政、人事、财务方面接受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业务方面接受漓管委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于阳朔县辖区占风景区面积的74%,雁山区辖区占风景区面积的16%,七星区辖区占中心城区风景区面积82%,涉及面积广、人口多,因此阳朔县、七星区、雁山区要进一步充实风景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的力量。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履行法定职责,负责网格内本部门的执法工作。

各县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另行下发具体指导意见。

二级网格具体职责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风景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执法管理。负责本级网格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评、问责等工作;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查处、治理本级网格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四乱”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本级网格综合执法工作;对三级网格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考评、问责;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发现、协调督办、依法处置二级网格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三级网格无法处置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县区公安部门负责风景区日常巡逻,预防、制止、查处辖区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打击风景区内阻碍执行公务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5.县区国土资源、水利、住建、水产畜牧、林业、交通、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涉及风景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执法主体责任,查处辖区范围内风景区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三级网格

各相关县区要在有关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级网格监管和具体执法工作,要做到有机构、有专人,责任到位,专司其职。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风景区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风景区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另行下发具体指导意见。

三级网格具体职责如下: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治理本级网格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对四级网格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考核、问责,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各乡(镇)、街道风景区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巡查发现、协调、处置辖区范围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四级网格无法处置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无法处置的案件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各乡(镇)、街道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辖区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治安案件,依法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县区公安部门,打击辖区内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四级网格

由村(居)委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漓管员负责,漓管员由相关村(居)委至少2名以上村干部担任。

具体职责:负责巡查发现、及时制止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信息及时上报;对无法制止的及时上报三级网格进行处置;宣传风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网格管理、执法机构要完善各网格内部管理机制,配足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落实专用办公场所(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及公安队伍合署办公),并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三、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网格队伍按照“及时发现、当场制止、依法处置、信息上报、考评问责”的工作要求,各自履行职责,对风景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打击,构建网格纵横联动、协同执法机制。

(一)各级网格监管、执法队伍要履行职责进行实时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将信息及时上报。下级网格日常巡查中无法处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网格,由上级网格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处置。上级网格执法队伍进行日常巡查督查时,下级网格执法队伍应相应安排1—2名执法人员协同参与。

(二)对特别重大、跨区域等破坏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违法案件,各县区应明确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如执法力量不足,确需加强执法力量的,由漓管委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县区政府进行查处。

(三)漓管委定期组织集中专项整治联动协同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执法的具体内容确定执法主体,其他各部门应派出相应执法力量全力配合,具体实施方案由责任主体部门制定并报漓管委备案;市、县区各级国土、环保、交通、水利、林业、旅游、规划、水产畜牧、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物价、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作用,指定本部门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风景区内的专项执法工作,人员名单报漓管委备案。

(四)各县区定期组织集中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每季度向市政府作一次风景区综合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五)漓管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风景区综合协同执法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网格化监管、综合协同执法相关事宜。

四、建立执法保障体系

(一)创建风景区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

构建风景区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和计算机技术构建实时信息监控、事件处置、信息资源共享,统一指挥调度等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风景区生态环境和游览秩序的高效监管。漓管委建立一级网格信息管理平台,各县区要建立二级网格信息管理平台。

网格监管执法人员应配备“景管通”, 网格监管执法机构应配备无人机及执法通信车、通信船等先进的执法装备,整合公安、海事、交通、旅监等部门在风景区现有监控系统,及时有效收集相关信息上传指挥平台,指挥中心通过研判、分析及时发出指令给下级网格,处置、治理相关问题。

(二)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各级网格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向市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县区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及辖区相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乡镇(街道)与村(居)委签订责任状。 

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览秩序整治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绩效考评。漓管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县区专项绩效考评指标报市绩效办,并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县区年终组织对各乡镇进行绩效考评。

强化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将县区、乡镇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与其主要领导的个人考评相结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指标。

(三)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问责联动机制,对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督办程序,由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游览秩序日常巡查、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